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已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草案)》近日提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规定,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网络,实施以居住证为核心的居住服务和管理,并逐步推进实现流动人口与市民均等化享有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
草案明确,湖北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等制度。其中,居住证是流动人口享受有关权利的基础。
据统计显示,2011年,湖北省流动人口接近1200万人,其中流入人口首次突破400万人。为保证居住证制度的落实,湖北省将建立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健全省、市、县、乡、村民委员会五级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县级以上政府还将完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和管理平台,建立信息适时采集录入机制,整合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草案明确,湖北省流动人口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和享有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的证明。居住证为一人一证,最长有效期为5年,首次办理不收费;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拟在流入地居住30天以上的,应当持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申领居住证;其他情况的流动人口,可根据需要申领。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草案设专章就获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享受的服务与保障作出详细规定,包括住房、子女教育、落户等方面。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申领保障房。草案规定,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基本住房保障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完善流动人口保障性住房供给体系,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达到一定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还有望实现就地参加中考或高考,不用回到户籍地。草案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基础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总体规划,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享有与常住户口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随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且已在居住地接受完整的初中阶段教育或者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可以在当地参加中考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符合条件的持有居住证流动人口,还可落户居住地。草案规定,流动人口申请常住人口,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人才优先、依次轮候办理,对流动人口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者,应当优先落户。
此外,草案还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保障、计划生育服务、卫生、文化权益以及救助保障等作出规定。